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来源:光明网   2016-06-20 17:06:50

摘要:6月15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降低企业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中国建筑网6月20日讯:6月15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宣布失效一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利于办事创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性文件;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降低企业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宣布失效489件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再宣布失效并停止执行506件国务院文件,具体包括:一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三是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的。会议要求,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上述精神,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

会议还决定优化防雷工程许可,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高等问题。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管。实施这项改革,可使每年20多万个工程项目避免重复许可,约缩短办理时间40天,减轻企业负担。

会议确定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一是清理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二是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推进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三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收取建筑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四要规范保证金管理。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予减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采取上述措施初步估算将盘活建筑业企业近万亿元资金。须先解决两个现实命题,否则这一举措将被抽空现实意义。一是,必须将这一举措不折不扣地落实,基于以往教训,面对中央要求简政放权等良策,一些地方部门阳奉阴违,或者选择性执行,甚至出现取消了这种金又迅速增设另一种金的怪事。二是,取消了各类保证金后,如何约束建筑企业?有的企业交纳了保证金还在质量、信用和农民工工资上乱来,没了保证金会不会更嚣张?为此,监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强化事前监管,动态监督,若有企业任意妄为,要及时果断查处。

值得一提的是,不是所有的保证金都该取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保留了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基于现实观照,这4项保证金确有延续必要。以农民工工资为例,在中央部委一再强调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背景下,不是仍有企业置若罔闻吗?一旦取消,农民工工资岂不是更没有保证?

有去有留,体现了制度设计的弹性;有放有收,为监督部门提出了新命题。在中央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时代语境中,裁减建筑业保证金,将释放更多利好,取得多赢。其效果究竟如何,不妨交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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