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25民初981号
原告: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MA6KD7RT52,住所: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创业路云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材加工厂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林花,系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N1FTE4M,住所: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玉尔贝路237号。
负责人:魏学发,职务:总经理。
被告:云南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5993219503,住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金石路州建设家园E区1幢02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富宁县人。
原告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云南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20元,减半收取计8710元,由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