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3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2623号
原告: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XE3E8X,住所地文山市马塘镇马塘中学旁。
法定代表人:梁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波,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K87JT7J,住所地文山市金石路州建设家园******。
法定代表人:王贵,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文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云南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0元,减半收取5080元,由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先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吴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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