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82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6-17号。
法定代表人:任国臣,总经理。
被执行人: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城北街北段91-2号。
法定代表人:郑孟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辽13民终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发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1382执9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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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尹国斌
执行员 徐文甫
执行员 郑海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