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财保24号之一
申请人:岳阳华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胜天村桂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74970114Y。
法定代表人:王毅。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848B。
负责人:陈光乐。
申请人岳阳华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后,对被申请人湖南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强制冻结措施,现申请人岳阳华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湖南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华铭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保全申请书,其要求解除被申请人湖南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健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