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阳华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执行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21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华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胜天村桂花组。
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卫忠,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康王乡长岭社区政府路。
申请执行人岳阳华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湘0602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华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冯卫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银行存款、证券,并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冯卫忠名下相关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冯卫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冯卫忠应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华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354元、利息4354元、案件受理费1042元、申请执行费1270元,合计98020元,被执行人冯卫忠未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华铭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5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8020元,尚有9802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付 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扬超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