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5执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梨树区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经理,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李立国,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佳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治祥,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佳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0)黑0305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5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基金、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本院已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且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岐
审判员 张伟才
审判员 卜奎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