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1-25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民辖终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立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与宿松路交口滨湖凡高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7HTT3Q。
法定代表人:廖磊,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武汉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4号地块2栋25层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727776012C。
法定代表人:陈德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立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武汉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9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颍上县龙湾家园项目相关施工引起的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为安徽省颍上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乐群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胡天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