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28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阳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豫联工业园区黄冶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99118557G。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凯斯润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7909893X。
法定代表人:刘申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阳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河南凯斯润驰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22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凯斯润驰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4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占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