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50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龙姐2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