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2-20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50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龙姐2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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