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718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硕,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套。
法定代表人:张安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婧,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渭红,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华资国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建龙,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智置业有限公司、刘渭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胡 九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于继勇
书记员桑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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