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91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2428198909071434。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
被告:中德(福建)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531906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德(福建)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未查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