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永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2885号

原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69号广西荣宝龙电子商务大厦3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YBMR2F。

法定代表人:唐小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永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68-1号天筑10号楼A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54148619。

法定代表人:甘海燕。

被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35号楼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523140。

法定代表人:林盛涛。

原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永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20日将缴纳诉讼费通知送达原告诉讼代理人陈耀,限原告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耀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

法》

第

二十条

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据此,依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

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

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滕 彬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黄素秋

书 记 员  蒙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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