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7民初5649号
原告:广西南宁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新苑路17号“华成都市广场”华成大厦A座12层12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012906。
法定代表人:姜志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振勇,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塔密村中豪悦城花园4幢8层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P3FC4K。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原告广西南宁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振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活动板房款552553.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5255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中国能建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德保百矿集团烟囱工程”。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结构活动房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上述工程项目活动板房材料、其他材料及附带安装,合同总金额为528171.1元,如被告未按时向原告付款,应承担应付款项每天千分之十的违约金。2017年11月2日工程竣工,同年12月中旬对活动板房验收并交付使用。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价款552553.1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陈述的上述案件事实有《钢结构活动房购销合同》、《德保百矿集团活动板房计算表》为证,被告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另查明,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7年12月10日前付清货款。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被告已支付活动板房价款1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结构活动房购销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提供活动板房,被告亦确认应付价款总额为552553.10元,扣除已付的12万元,被告尚欠货款应为432553.10元。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据情予以调整为年利率8%。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32553.10元;
二、被告昆***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32553.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9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被告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598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凯
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