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20)桂0125执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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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广西南宁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向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自本限制高消费令公告之日起,你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你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在限制高消费期间,你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你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此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