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5590号
申请人:广西创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690号天誉南宁东盟创客城二组团5号楼十九层19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81156J。
法定代表人:李光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怀,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2号联发·君澜三组团1号楼二十四层24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61639K。
本院在审理广西创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创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5998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555998元的保单保函[编号:6051105046020210000015]为申请人广西创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创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5998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 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廉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