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2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巍丰晟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
西安巍丰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巍丰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1005822.17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至工程款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保证金30万元、诉讼费、17638.69元、评估费7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