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玥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执行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6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初711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178号西楼三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玥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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