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玥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期:
2018-07-26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初711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华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178号西楼三层308号。法定代表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玥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