鸅远市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清远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9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6272号之一
原告:清远市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三公路旁青山村委会清远监狱对面。
法定代表人:翟健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兰,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清远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原质监局办公大楼第六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唐小端。
原告清远市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1元、保全费1421元,由原告清远市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坚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周嫣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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