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酷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2102号之二
原告:**酷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玉州区城西街道五联村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D1BH76。
法定代表人:韦合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凯文,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秒淼,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9号2区第5层50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649068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酷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桂0109民初2102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价值在84611.95元范围内。2021年11月23日,原告**酷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珠海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酷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酷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珠海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酷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相应款项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其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珠海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4611.9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覃毅磊
人民陪审员  莫新凤
人民陪审员  潘如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韦嘉薇
书 记 员  莫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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