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7
文书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4执1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做出的(2018)新0104民初8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为执行标的为5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2019年4月17日,双方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4执1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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