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87民初1752号
原告:**,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住松滋市。
原告:***,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住松滋市。
原告:杨玉兰,女,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住松滋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忠,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陈店镇丽源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雷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玉兰诉被告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杨玉兰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计2853元,由原告**、***、杨玉兰负担。
审 判 长 王峥嵘
审 判 员 龚爱国
人民陪审员 杨洪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