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7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87民初1752号
原告:**,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住松滋市。
原告:***,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住松滋市。
原告:杨玉兰,女,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住松滋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忠,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陈店镇丽源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雷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玉兰诉被告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杨玉兰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计2853元,由原告**、***、杨玉兰负担。
审 判 长  王峥嵘
审 判 员  龚爱国
人民陪审员  杨洪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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