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03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805500F。
负责人刘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邢台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2767527。
法定代表人*保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昌源林果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2096973.
法定代表人袁兵路,该公司经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行申请邢台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邢台昌源林果科技有限公司等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等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找不到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三辆,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实现的债权为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双限”一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12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学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