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执恢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开发区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工业区综合办公楼(人民北路30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72544046W。
法定代表人:卜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润恒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中小企业创业园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1344918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女,1996年9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开发区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润恒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兵0601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新疆润恒节水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新疆润恒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新疆五家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中小企业创业园3#厂房内的机器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杨 锐
审判员 王更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日
书记员 刘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