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1302行初80号
原告:宿州华盛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环城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廖新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政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光,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华盛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华盛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徐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解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