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市众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25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沈西三东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张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系辽宁格莱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调兵山市众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生态路8号时代广场3号楼AB-401室。
法定代表人:蔡葵,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众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2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祁宝库
审判员  应 琦
审判员  李铁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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