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古南庄村民委员会、山西天和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08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7688号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古南庄村民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樊某,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天和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古南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西天和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古南庄村民委员会诉称:2012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原告将坐落在古南庄村西的94.794亩土地(东至村西路,西至运稷路,南至李村地界,北至进村路)流转给被告用于种苗科研基地项目建设,流转期限为12年,自2012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流转费为每年每亩600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如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荒芜土地、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原告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使用原告土地,但一直不能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至今尚欠151670.4元土地流转费未予交纳。经镇政府等部门督促协调,流转费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本院受理本案后,无法向被告山西天和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古南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实收案件受理费1867元,退还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古南庄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  敬  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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