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民终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11号369C号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9482548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审被告朝阳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三段55号38A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661352233X。
法定代表人由能江,经理。
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由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