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圣罗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治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峥嵘。
上述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宇辉,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广州圣罗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治国、湖南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圣罗兰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圣罗兰贸易有限公司表示各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圣罗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圣罗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为505元,由广州圣罗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嘉璘
审判员 杨玉芬
审判员 黄小迪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文蕾
汤燕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