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张琼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12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605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