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07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张琼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12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605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炫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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