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14525号
原告:百浩(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双超(北京)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百浩(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双超(北京)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百浩(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百浩(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