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延安中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9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中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杜甫川小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莲花小区*****室。
法定代表人:秦志略,系该公司经理。
延安中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083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元、执行费812元。后申请执行人延安中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60831元及(该款从2017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元、执行费812元。由被执行人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今日支付案件款20831元、案件受理费1568元,于2018年7月28日前支付案件款40000元、利息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执行费812元由被执行人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执20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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