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2号
申请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东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916531XY,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东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东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判决生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东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