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某某与常州东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05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2号 申请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东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916531XY,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东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东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判决生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东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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