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2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盛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二龙工业园B区二路二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邓铁梅路17号锦江公寓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袁立文,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盛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七批给付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