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24民初1766号
原告:吴建煜,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清湖,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福建省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朱斌。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安溪县。
主要负责人:李进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建煜与被告杨清湖、福建省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吴建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吴建煜以已和对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建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建煜负担。
审判员 王铁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