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航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安徽省无为县襄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1-16
安徽华航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无为县襄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1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631-3号
原告:安徽华航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安徽省无为县襄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华航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无为县襄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航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无为县襄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襄安镇白鹤村所有的2014-44号地块(凤凰公寓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华航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省无为县襄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襄安镇白鹤村所有的2014-44号地块(凤凰公寓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徽华航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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