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广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2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024执恢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广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佳园怡景二期3号楼2层59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53794097。
法定代表人:**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广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05月24日向福建广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成执行通知书,责令福建广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福建广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广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闽侯支行账户35×××09存款人民币121.1369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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