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抚顺东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22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民初965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恒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镇化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战兴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旭波,万荣县解店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抚顺东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东科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嘉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抚顺东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恒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抚顺东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保全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一年,查封动产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三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投保单号:0903430181820210000016)。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5月31日对申请人山西恒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开户账号14×××56中的10936.31元、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04×××55中的950.26元、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14×××25中的864.3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账号91×××55中的3598.65元、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05×××92中的9583.12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控制结束时间都为2022年5月31日。并于2021年6月3日对申请人山西恒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晋M×××××车辆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期限为二年。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山西恒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法院解除对山西恒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开户账号14×××56、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14×××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账号91×××55、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05×××92冻结保全措施,对山西恒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04×××55变更实际控制金额为50万元,对山西恒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晋M×××××车辆继续查封,查封及冻结期限不变,并向法院提交了山西恒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04×××55账户余额500950.26元的存款凭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恒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山西恒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开户账号14×××56、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14×××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账号91×××55、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05×××92的存款余额及账户的查封;
二、变更冻结对山西恒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04×××55实际控制金额为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善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孙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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