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桥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0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2401民初2888号 原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为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虹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虹桥公司支付拖欠材料费及加工安装费73327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欠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为虹桥公司加工由虹桥公司承揽的XX的白钢宣传栏,为此拖欠***20600元;2015年,***为虹桥公司加工由虹桥公司承揽的XX的白钢防盗窗,其材料费及加工费为41727元;2015年,***为虹桥公司加工由其承揽的XX门诊大厅一楼银行ATM机外壳,加工制作及安装费11000元。约定加工接收后结算货款,但加工安装后虹桥公司迟迟不结算货款,经过多次讨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桥广告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确认该工程项目确实是***给做的,金额也予以认可,因发包人没有及时给虹桥公司结账,因此虹桥公司无法及时向***结清款项,但认为,关于利息希望按正常利息计算。 本院认为,虹桥公司承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为虹桥公司加工定作白钢宣传栏、防盗窗、ATM机外壳等,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定作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因虹桥公司对***主张的事实及数额予以认可,故对***要求虹桥公司支付材料费及加工安装费733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因双方并未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支持***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桥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7332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桥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行金。 案件受理费16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16.5元,由被告***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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