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龙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29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35号
原告:合肥龙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合肥龙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龙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龙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龙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合肥龙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