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凯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伙投资纠纷

执行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3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03民初836号
原告:***,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凯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凯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河南凯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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