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博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15
威海博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0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博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0956元(含执行费2135元),用以履行本案工程款113578.36元及利息、延付利息29584.64元,案件受理费5658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民一终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213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