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0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汉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38号华鸿大厦1号楼7层710室。
法定代表人:俞钱,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点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泰极路3号。
法定代表人:冯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汉典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点拓科技有限公司、冯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点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汉典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款10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冯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0执140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云法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