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5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正,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霖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霖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25民初25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给付欠款本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7月16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0月12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