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2439号
原告:昆明赛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小新册社区本梗片区(深圳农产品加工区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昆明赛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昆明赛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指定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前,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赛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赛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