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83民初4031号
原告: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环翠西路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平市雄建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雄建脚手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此款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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