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超。
被执行人:***,男,1972年08月04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长葛市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红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