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332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6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
法定代表人宋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被告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即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交汇1588号,而不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此案应移送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交汇**。因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交汇1588号。故本案应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多 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