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商初字第277号
原告江苏德力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佘勇,江苏佘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三玖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德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三玖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德力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三玖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