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徽执字第00058-1、00087-1、
00096-1、00122-1、00126-1、
00127-1、00137-1号
申请执行人吴立辉,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歙县霞坑镇,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利仁,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蒋红英,女,汉族,1969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申请执行人蒋永胜,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申请执行人蒋江波,男,汉族,1990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申请执行人鲍刚,男,汉族,1989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黄山瑞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徽民一初字第01038号、00911号、01090号、01047号、00904号、00910号及(2015)徽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佳媚
审 判 员 方原生
代理审判员 庄 翊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萍萍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